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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票据抗辩

来源: 考呀呀网校 | 2020-10-28 16:41:55
【高频考点】票据抗辩
1.票据抗辩分两种,票据上物的抗辩(绝对的抗辩)和人的抗辩(相对的抗辩);物的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主张,人的抗辩只能对特定的持票人主张。
2.物的抗辩的情形
(1)票据上记载的全部票据权利均不存在
①出票行为因为法定形式要件欠缺而无效(例如,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不一致);
②汇票付款人(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已经依法按期全额付款。
(2)票据上记载的特定债务人的债务不存在
①签章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票据行为无效,不承担票据责任;
②狭义无权代理情形下,本人不承担票据责任,或者仅对不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③(狭义)票据伪造的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④票据被变造时,变造前在票据上签章的债务人,可以拒绝依照变造后的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⑤对特定债务人的票据权利时效期间经过,其票据债务消灭;
⑥对特定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因持票人未进行票据权利的保全而丧失。
(3)票据权利的行使不符合债的内容
①票据权利人行使其权利的时间、地点、方式不符合票据记载或者法律规定;
②法院经公示催告作出除权判决后,票据权利人持票据(而非除权判决)主张权利。
3.人的抗辩的情形
(1)基于持票人方面的原因
①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
②持票人不能够证明其权利。
③背书人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的情形下,记载人对于其直接后手的后手不承担票据责任。
(2)在票据行为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债务人可以基于基础关系上的事由对票据权利人进行抗辩。
4.抗辩切断制度
(1)票据债务人原则上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下列情形除外:
①持票人未给付对价而取得票据;
②明知出票人或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
(2)在持票人无偿取得票据的情况下,如果其前手的权利已经获得了抗辩切断的保护,那么持票人的权利也受到抗辩切断的保护。
(3)由于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了善意且无重大过失、给付相当的对价,善意受让人必然受到抗辩切断制度的保护,其取得的票据权利是无瑕疵的权利,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均不得对抗善意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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