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素 | 具体规定 |
“次”的规定 | 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
允许扣除的项目及顺序 | ①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等) |
②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转租情况下涉及此项扣除) | |
③实际发生的由纳税人负担的修缮费(每月不得超过800元,未扣的部分下次继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 | |
④法定费用扣除标准(800元或20%) | |
税率 | 20%(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征税) |
应纳税所得额 | ①每次(月)收入≤4000元: |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增值税月租金收入-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以800元为限)-800元 | |
②每次(月)收入>4000元: | |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增值税月租金收入-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以800元为限)]×(1-20%) | |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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