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十大知识点

来源: 考呀呀网校 | 2020-10-21 17:59:42
1.知识点:“赠与”与“遗嘱”分别属于单方法律行为还是双方法律行为?
①赠与:是双方法律行为,你想赠,别人得要,赠与才能成立。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成立赠与。
例如:“给我养老送终,我把我所有的财产给您”——遗赠抚养协议;我愿意送,人家也得愿意给我“养老送终”才行,因此,不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属于双方法律行为。
②遗嘱:属于单方法律行为,若某个人想订立一份遗嘱,他只要自己订立就行,不需要在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形下就能订立遗嘱。
2. 知识点:代位权诉讼与撤销权诉讼的费用问题
①代位权诉讼:如果债权人胜诉的,由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
②撤销权诉讼:如果债权人胜诉的,由债务人承担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③无论是代位权诉讼还是撤销权诉讼,原告(债权人)败诉的,都由原告(债权人)自己承担诉讼费用和其他必要费用。
3. 知识点:“以上”、“以下”、“不满”等是否包含本数?
含本数: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大于等于、小于等于等;
不含本数:不满、以外、超过,大于、小于等。
4. 知识点:共同担保下的保证责任
票据保证人有两个以上,各保证人之间承担什么责任?
票据法第51条规定,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履行了票据债务的保证人,有权向被保证人或共同保证中的其他保证人追偿。至于保证人之 间怎么承担责任,先看他们内部之间的约定(完全可以约定向另一个保证人全部追偿,只要他们自己愿意),只有没有约定的时候,他们才是平均分担。值得注意的 是:一个保证人向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追偿的话,谈的是票据法上的追索;而一个保证人向另一个保证人追偿,此时说的是民法上的追偿,而不是追索。
5. 知识点:强制解散之诉讼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提起股东直接诉讼,要求维护知情权、分红权(分配利润)等即可。
(2)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应通过破产程序解决问题,不能简单的直接把公司解散了事。
(3)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直接进行清算即可,不必再申请解散。
6. 知识点: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特点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与除斥期间,人民法院是否主动审查问题
撤销还是不撤销,当事人说了算;当事人决定撤销了,法院依法受理后,法院有权主动审查是否已经超过了1年的除斥期间。
例如,甲、乙签订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甲享有撤销权,甲是不是申请撤销该合同,法院不主动干涉,看甲自己的选择。一旦甲选择申请撤销,法院依法受理后就会主动审查,看甲申请的时间是不是超过了1年的除斥期间。
7. 知识点: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重整程序中的分组问题
是对债权人进行分组,然后进行表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规定,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 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2)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 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3)债务人所欠税款;(4)普通债权。是按照不同的债权进行分 类,享有同类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一个组。之所以要分组,是因为不同的债权人,有着不同的利益。把利益类似的债权人划分为一组,是为了最大限度的实现公平受 偿,不让有着类似利益的债权人群体侵害其他债权人群体的利益,把矛盾限定在特定的群体内。也有利于重整计划的进行。
8. 知识点:抵押权的实现
物保+物保,担保责任的顺序?
物保+物保的担保中适用的规则是:
(1)物保由主债务人提供:先主后次
当事人对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应当首先执行主债务人提供的物保;第三人的物保在债务人的物保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物保都由第三人提供的:没有先后顺序
当事人对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对第三人的物保进行选择。
9. 知识点: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的责任
主合同解除,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 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主合同解除,担保合同仍然有效。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主合同解除,并不是主合同无效,主合同原本是有效的, 因为某些原因才解除的,但这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担保合同另有规定除外。
10. 知识点:房屋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与承租人解除合同,转租人能否继续租赁房屋?
这里分两种情形:
(1)除非另有约定,否则是不能继续租赁的。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如果转租人代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是可以继续租赁房屋的。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 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 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关键词阅读
更多热门资料
初级会计职称
中级会计职称
注册会计师
管理会计师
税务师
会计实操
您的姓名:
手机号码:
备考科目:
注:我们会在24小时内为你制定好通关计划

资料下载

更多>

免费做题

更多>

考呀呀

官方微信号

考呀呀APP

在线做题

微信扫一扫

加老师微信,备注领资料,免费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