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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预习考点:资源税法

来源: 考呀呀网校 | 2020-10-02 02: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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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减税、免税项目
二、征收管理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科目第六章资源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
【知识点】减税、免税项目、征收管理
第一节 资源税法
一、减税、免税项目
减免税项目: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3.铁矿石资源税减按40%征收。
4.对地面抽采煤层气(煤矿瓦斯)暂不征收资源税(有问题)。
5.油气减征资源税项目
(1)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2)对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3)对三次采油、深水油气田资源税资源税减征30%;
(4)对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
6.煤炭减征资源税项目:
(1)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
(2)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
二、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首次开具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
(三)纳税环节和纳税地点
1.资源税在应税产品的销售或自用环节计算缴纳。以自采原矿加工精矿产品的,在原矿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在精矿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
2.纳税人以自采原矿加工金锭的,在金锭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或者自采原矿加工的金精矿、粗金,在原矿或者金精矿、粗金销售时缴纳资源税,在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
3.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视同销售,依照本通知有关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
4.纳税人应当向矿产品的开采地或盐的生产地缴纳资源税。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决定。
5.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属于跨省开采,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
6.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也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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