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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物权法律制度

来源: 考呀呀网校 | 2020-10-15 06:51:24
【所属章节】
《经济法》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物权法律制度
【例题 案例分析题】甲、乙按份共有一台电脑,甲占70%的份额,乙占30%的份额。2013年4月1日,该电脑显示器出现问题,由丙电脑维修部进行维修。2013年4月4日,丙电脑维修部维修完毕,通知甲、乙10日内取回电脑,并支付维修费500元。2013年4月15日,甲、乙仍未来取电脑。2013年4月30日,甲支付了500元的维修费用取回电脑。
另查,甲、乙双方对电脑的处分等没有任何约定;丙电脑维修部亦不知道甲、乙之间为按份共有。
要求:
根据上述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如果乙对外转让自己的份额,是否需要经过甲的同意?并说明理由。
(2)如果甲将该电脑卖给第三人丁,是否需要经过乙的同意?并说明理由。
(3)对丙电脑维修部的500元维修费,甲、乙应如何承担?并说明理由。
(4)若甲、乙不支付维修费,丙电脑维修部是否有权留置该电脑?并说明理由。
(5)2013年4月15日,丙电脑维修部能否将电脑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就价款优先受偿?并说明理由。
【答案】
(1)如果乙对外转让自己的份额,不需要经过甲的同意。根据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其享有的份额有处分自由,故可自由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当按份共有人转让其共有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在本题中,甲、乙按份共有该电脑,乙有权将自己的份额转让,不需要经过甲的同意。
(2)如果甲将该电脑卖给第三人丁,不需要经过乙的同意。根据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甲、乙双方对电脑的处分没有约定,甲占有该电脑70%的份额,符合2/3以上的规定,所以不必经乙的同意,就可以将该电脑卖给第三人丁。
(3)对丙电脑维修部的500元维修费,甲、乙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规定,对外关系上,任何一位按份共有人均有权主张全部债权或者有义务承担全部债务,即承担连带责任。
(4)若甲、乙不支付维修费,丙电脑维修部有权留置该电脑。根据规定,留置权成立的条件为,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之动产、债权已届满清偿期、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的留置除外)。本题符合留置的上述条件,有权留置。
(5)2013年4月15日,丙电脑维修部不能将电脑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就价款优先受偿。根据规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应与债务人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2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在本题中,丙维修部给甲、乙确定的履行期限不符合规定,2013年4月15日尚不能将电脑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就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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