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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预习《经济法》知识点: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来源: 考呀呀网校 | 2020-10-13 21:54:17
【知识点】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1. 设立条件:
    合伙人 人数 2个以上合伙人
    性质 1.合伙人为自然人或法人组织
    ①自然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合伙人可以为外国个人或组织。
    协议 (1)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2)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约定→一致同意
    (3)协议经营期限并非必需事项(若约定经营期限,须作为登记事项)。
    名称 必须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出资 时间 认缴或实缴出资——可以分期
    方式 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也可用劳务出资。
    作价 劳务出资(协商确定);其他出资(协商确定或评估)
    【链接】公司对非货币性出资须评估作价。
    限额
  2. 登记:
(1)成立时间:为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2)变更登记: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申请办理。
(3)注销登记:清算人在15日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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