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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提存

来源: 考呀呀网校 | 2020-09-01 13:23:51
【知识点】提存
1.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情形
(1)债权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通知义务
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3.提存的法律效力
(1)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2)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3)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4.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解释】5年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相关】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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