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考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来源: 考呀呀网校 | 2020-09-04 17:47:30
【所属章节】注册会计师经济法 第五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
【知识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难易程度】☆☆
【重要程度】☆☆☆
一、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适用于普通合伙企业的一般规定,但是在“债务责任的承担”上有特殊的规定。
二、普通债务
合伙人在执行事务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使得企业产生债务或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所有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特殊债务
特殊债务的产生是因为,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使合伙企业产生债务。
1、对外:
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无过错合伙人只需要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承担有限责任。
2、对内:
在合伙企业将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造成债务的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合伙企业内其他合伙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基金、保险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办理职业保险、建立执业风险基金。
关键词阅读
更多热门资料
初级会计职称
中级会计职称
注册会计师
管理会计师
税务师
会计实操
您的姓名:
手机号码:
备考科目:
注:我们会在24小时内为你制定好通关计划

资料下载

更多>

免费做题

更多>

考呀呀

官方微信号

考呀呀APP

在线做题

微信扫一扫

加老师微信,备注领资料,免费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