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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考点:买卖合同的特别解除规则

来源: 考呀呀网校 | 2020-09-05 20:17:53
【所属章节】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买卖合同
【知识点】买卖合同的特别解除规则
1.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标的物的从物
因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2.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合同,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明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3.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20%的,出卖人可以要求
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双方应当互相
返还财产,出卖人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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