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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外商直接投资的准入管理

来源: 考呀呀网校 | 2020-09-23 20:05:13
【所属章节】
《经济法》第十二章 涉外经济法律制度
【知识点】外商直接投资的准入管理
1.备案管理+负面清单
举办外商投资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适用备案管理。
2.备案机构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国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的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机构是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
3.VS工商登记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在取得企业名称预核准后,应由全体投资者(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营业执照签发前,或由外商投资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在线填报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办理设立备案手续。
4.变更备案
属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以下变更事项的,应由外商投资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在线填报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1)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变更,包括名称、注册地址、企业类型、经营期限、投资行业、业务类型、经营范围、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进口设备减免税范围、注册资本、投资总额、组织机构构成、法定代表人、外商投资企业最终实际控制人信息、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变更;
(2)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基本信息变更,包括姓名(名称)、国籍/地区或地址(注册地或注册地址)、证照类型及号码、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资金来源地、投资者类型变更;
(3)股权(股份)、合作权益变更;
(4)合并、分立、终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公告的,应当在办理变更备案时说明依法办理公告手续的情况);
(5)外资企业财产权益对外抵押转让;
(6)中外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
(7)中外合作企业委托经营管理。
5.已发放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经审批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变更,且变更后的外商投资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应办理备案手续;完成备案的,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同时失效。
6.VS安全审查
备案机构在办理备案手续或监督检查时认为该外商投资事项可能属于国家安全审查范围,而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未向商务部提出国家安全审查申请的,备案机构应及时告知投资者向商务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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