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资源税的基本计税规定 1.从价定率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销售额×适用税率 2.从量定额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3.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数量(对应的价款)×适用的单位税额(税率) 【归纳提示】资源税计税的关键是计税依据。 从价计税看征税对象——精矿或原矿,可能需要折算或换算。 从量计税看销售量(含视同销售量)——不按开采量或生产量。 (二)资源税的特殊计税规定 资源税改革后,资源税的税目范围进行了调整,征税对象已拓展到包括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金锭、氯化钠初级产品。 1.原矿销售额与精矿销售额的换算或折算 征税对象确定为精矿但纳税人销售的是原矿的,需要换算成精矿的销售额。 征税对象确定为原矿但纳税人销售的是精矿的,需要折算成原矿的销售额。 原矿销售额与精矿销售额的换算或折算,其换算比或折算率原则上应通过原矿售价、精矿售价和选矿比计算,也可通过原矿销售额、加工环节平均成本和利润计算。 2.资源税的“税不重征”规则 【归纳】已税不再税;已税未税混售要分别核算。 纳税人用已纳资源税的应税产品进一步加工应税产品销售的,不再缴纳资源税。纳税人以自采未税产品和外购已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应当准确核算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在计算混合销售或加工后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时,准予扣减已单独核算的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未分别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 资源税具有单一环节一次课征的特点,只在开采后出厂销售或移送自用环节纳税,其他批发、零售环节不再纳税。 (三)煤炭资源税的计算方法 【核心问题】征税对象定位为原煤,若销售洗选煤则销售额需要折算。 计算公式: 原煤应纳税额=原煤销售额×适用税率 洗选煤应纳税额=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适用税率 1.原煤的计税依据及税额计算 (1)纳税人开采原煤直接对外销售的,以原煤销售额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原煤销售额中不包含从坑口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等费用(与煤价分别核算并取得相应凭据)。 (2)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原煤,计算缴纳资源税。考呀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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