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票据代理与票据权利的取得
1.票据代理行为的生效要件
(1)须明示本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并表明代理的意思;
(2)代理人签章;
(3)代理人有代理权。
2.无权代理
(1)界定
按照票据无权代理处理的案例,从票据形式上看应当符合票据代理的要求,即无权代理人在票面上明示代理关系,无权代理人签署其自己的签章。
(2)仅构成狭义的无权代理(相对人明知或应知而不知行为人无代理权):
①相对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②所有票据上的债务人均不对该相对人承担票据责任。
(3)构成表见代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①相对人取得票据权利;
②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有效(被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无权代理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3.票据行为的代行
(1)界定
票据行为的代行,是指行为人在进行票据行为时,在票据上记载的是他人姓名或者加盖他人印章,而未签署自己的姓名或者加盖自己的印章。
(2)有效代行的法律后果
如果代行人获得了本人的授权,则应类推适用有权代理的规定,本人承担票据行为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