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注册会计师《税法》高频考点: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

来源: 考呀呀网校 | 2020-09-01 03:23:22

【内容导航】

(一)一般收入的确认(续)

(二)特殊收入及相关收入的确认

(三)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四)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处理
(五)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处理
(六)企业接收政府和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科目第九章企业所得税法的内容  

【高频考点】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

(一)一般收入的确认(续)
关于各类收入的确认时间,易命制选择题。
(1)销售货物收入
①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②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③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④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P260)
①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②宣传媒介的收费。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③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④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⑤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⑥会员费。
会籍会员费+所有其他商品服务另行收费的方式——即时确认
会籍会员费+免费或低价商品服务的方式——受益期内分期确认
⑦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⑧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P256)
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取得的收入。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P256)
除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利息收入(P256)
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特例】混合性投资业务的所得税处理规定
自2013年9月1日起,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同时符合5个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照债权性投资业务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5个条件是:
(1)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
(2)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3)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4)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投资类别

投资方的税务处理

被投资方的税务处理

权益性

投资

投资回报为股息、红利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支付的股息、红利不能作为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债权性

投资

投资回报为利息收入——取得利息收入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支付的不超标利息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混合性

投资

(同时符合5个条件的前提下)

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计算确认本期利息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本期利息支出,按规定进行所得税前扣除

投资期满按协议价格赎回投资时

实际赎价高于投资成本时

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并准予在税前扣除

实际赎价低于投资成本时

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并准予在税前扣除 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6.租金收入(P257)
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P257)
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接受捐赠收入(P257)
在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9.其他收入(P257)
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上述规定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二)特殊收入及相关收入的确认
1.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
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3.以旧换新销售商品的
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4.商业折扣条件销售
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5.现金折扣条件销售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6.折让方式销售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7.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8.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劳务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9.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
以企业分得产品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10.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及货物、财产、劳务流出企业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进行利润分配等用途,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
【提示】注意以下方面问题:
(1)一些特殊销售在时间、金额上确认;
(2)辨析实物捐赠过程中的收入确认问题。
(三)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1.内部处置资产——所有权在形式和内容上均不变,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将资产移至境外的除外)。
具体处置资产行为: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计量: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2.资产移送他人——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按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具体处置资产行为: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计量:
属于自制的资产,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售价确定销售收入;
属于外购的资产,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四)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处理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政策解释】
1.投资方与被投资方
投资的企业必须是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也必须是居民企业(现存或新设立均适用)。
2.投资方式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3.核心政策
税收递延——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4.所得确定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5.收入的实现
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6.递延纳税的停止
(1)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处理
【几点解释】
①关于限售股。在2005年之前,中国股市处于股权分置状态,上市公司股票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2005年4月,中国证监会正式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即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的方式,购买“流通权”,非流通股就变为了流通股股份,这些非流通股股份转化的流通股均有一定的限售期,称之为股权分置改革限售股(简称股改限售股)。
②关于代持股:股权分置改革前,由于监管限制,一些个人投资者往往通过法人企业代持的方式购买非流通股,形成“代持股”现象。
③税法不承认没有办理法律过户的限售股交易,而是严格按照法律形式纳税。
规定1: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税问题
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1)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2)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六)企业接收政府和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1.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解释】包括企业接收政府投资资产、政府指定用途资产、政府无偿划入资产三种情况:
(1)投资划入——作为国家资本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将国有资产作为股权投资划入企业的,企业应将其作为国家资本金处理,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其计税基础可按实际接收价值确定。
(2)无偿划入且指定专门用途——作为不征税收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且企业已按专项用途管理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3)其他无偿划入——确定应税收入
企业接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无偿划入资产,属于前述情形以外的,按政府确定的该项资产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关键词阅读
更多热门资料
初级会计职称
中级会计职称
注册会计师
管理会计师
税务师
会计实操
您的姓名:
手机号码:
备考科目:
注:我们会在24小时内为你制定好通关计划

资料下载

更多>

免费做题

更多>

考呀呀

官方微信号

考呀呀APP

在线做题

微信扫一扫

加老师微信,备注领资料,免费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