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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_注册会计师税法基础阶段知识点

来源: 考呀呀网校 | 2020-09-29 06: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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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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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增值税法
【知识点】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联次
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购买方)、抵扣联(购买方)和记账联(销售方)。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
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
(一)一般纳税人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情形: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
2.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3.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4.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三)(新改)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由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述8个行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试点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四)(新改)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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