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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

来源: 考呀呀网校 | 2020-09-03 15:13:08
【所属章节】
《经济法》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知识点】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我国港、澳、台地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也适用《反垄断法》。
2.《反垄断法》适用的主体和行为类型
(1)以经营者为行为主体的垄断行为
①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②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③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2)行业协会也是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主体。
(3)“行政垄断行为”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适用除外
(1)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
①经营者依据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
②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不可排除反垄断法的适用。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既可以表现为垄断协议行为,也可表现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2)农业生产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
4.国有垄断企业
(1)合法的垄断性经营权
对于铁路、石油、电信、电网、烟草等重点行业,国家通过立法赋予其垄断性经营权。
(2)同样受《反垄断法》规制
国有垄断企业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或者从事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同样应受《反垄断法》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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