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税依据
【知识点一】从价计征——销售额的确定 1.基本规定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收费),含消费税税款(价内税),但不含增值税税款(价外税);价外费用(收费)的内容与增值税规定相同。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终于找到你了!) 【特别提示】 1.增值税是价外税,计算增值税的价格中不包含增值税; 2.消费税是价内税,计算消费税的价格中包含消费税; 3.消费税应税销售额应当是不含增值税但含消费税的销售额; 4.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也应当是不含增值税但含消费税的销售额; 5.通说所说的“不含税价格”指的是不含增值税的价格,但有可能含着消费税——看是否是应税消费品。 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同时符合两项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①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2)同时符合三项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其他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 2.包装物的规定 (1)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2)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且单独核算的;分情况确定是否计入销售额: 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为啥啤酒、黄酒除外?)包装物押金 | 增值税 | 消费税 | ||
取得时 | 逾期时 | 取得时 | 逾期时 | |
一般货物 | 不缴纳 | 缴纳 | 不缴纳 | 缴纳 |
成品油 | 不缴纳 | |||
啤酒、黄酒 | ||||
其他酒类产品(白酒和其他酒) | 缴纳 | 不缴纳 | 缴纳 | 不缴纳 |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 |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 | 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 | 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 | 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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