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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会计》实质重于形式考点解析

来源: 考呀呀网校 | 2020-09-01 00:06:30
很多考生备考考试的时候对于实质重于形式的知识点不是很了解,现在小编为大家解析相关知识点,希望对于大家的cpa备考有帮助。
实质重于形式,指的是企业会计核算的时候应该遵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而不是法律形式。在一般情况下,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和法律形式是一致的,但是如果出现经济实质和法律形式不一样的时候,应该遵照经济实质的要求。实质重于形式是会计信息八个质量要求之一,同时也是注会《会计》教材第一章最重要的考点,这几年注会考试接连在这个知识点出题。下面小编就根据注会《会计》教材的编排归纳一下教材哪些地方处理运用到了实质重于形式信息质量要求:
《固定资产》章节:
分期付款方式购入固定资产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从形式上看,仅仅是资产的购买行为。但是从实质上看,其实是一种融资行为,最后要通过还本付息的方式偿还货款。所以,会计核算上要设置两个账户。其中,“长期应付款”的余额是未来要付的本息和,“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余额是未来要付的利息。《无形资产》章节分期方式购入无形资产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也遵循相同的要求。
《金融资产》章节:
附追索权方式转让商业汇票。如果附追索权方式转让商业汇票,那么与商业汇票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不能终止确认应收票据,而应该将收到的款项确认为一项短期借款,形式上看是票据的转让,实质上是融资行为,在现金流量表也列示为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入。
《长期股权投资与企业合并》章节:
(1)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的选择。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控制的权益性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对被投资企业具有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在以前,规定20%到50%股权比例的权益性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50%以上股权比例的权益性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而现在,判断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更关注的是否实质上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而不仅仅只是看形式上的股权比例。
(2)反向购买。指的是购买方通过发行权益性证券给被购买方的原有股东进行收购,但是发行权益性证券的数量比原来购买方发行在外的股份更多,这样购买方就被被购买方的原股东给控制了。从形式上看,购买方是法律上的母公司,被购买方是法律上的子公司。但是,从实质上看,可以认为是被购买方的原股东通过被购买方收购了购买方。所以,法律上的母公司应该是会计上的子公司,法律上的子公司则变成了会计上的母公司。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章节:
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划分。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划分,也要注重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比如优先股和永续债,不能因为是优先股,就划分为权益工具;是永续债,就划分为金融负债,而应该看实质。如果优先股有强制付息的义务,就应该划分为金融负债。而如果永续债,没有强制付息的义务,也应该划分为权益工具。
《收入、费用和利润》章节:
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如果回购价格固定,认为与商品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形式上是商品的销售,但是实质上是融资行为。回购价与售价之间的差额,认为是需要支付的利息,因此不能确认收入,把收到的款项确认为一项负债。
《租赁》章节:
融资租赁方式租入资产。从法律形式上看,资产的所有权在租赁期内是归属于出租人。但是从实质上来看,由于租期足够长,租金足够多,承租人实质上控制了租赁资产,所以承租人虽然没有租赁资产的所有权,但是要比照自有资产进行核算。
《合并财务报表》章节: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从法律形式上看,母公司和子公司都是法律主体。但是母子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一般不是法律主体。然而,从实质上来看,应该关注集团整体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所以应该编制把企业集团作为会计主体,编制合并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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