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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其他银行结算账户

来源: 考呀呀网校 | 2020-08-31 02:23:57
【知识点】其他银行结算账户
1.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存款人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①使用支票、银行卡、电子支付等信用支付工具的;
②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如代付水、电、话费)、定期贷记(代发工资)、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
(2)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新增)
(3)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付款依据。
2.异地存款账户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或区)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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