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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同步练习题: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来源: 考呀呀网校 | 2020-09-02 01:26:39
【多选题】 9月,A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本市债务人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下列有关甲公司的各种处理,符合破产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债权人乙公司在B市法院起诉甲公司违约的案件尚未审结,该案在管理人接管甲公司的财产后移送至A市法院继续审理
B.经管理人同意,甲公司清偿了欠丙公司的500万元债务,该债务原提供了办公楼做抵押,办公楼市值600万
C.管理人决定解除甲公司将办公楼租赁给丁公司的合同,该合同尚未到期
D.债权人戊公司向A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的股东张某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甲公司的债务,该诉讼被A市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A不对。破产企业为出租人的不动产租赁合同不能解除,C不对。
【多选题】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诉讼中,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的有( )。
A.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责任的
B.主张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直接向其承担股东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
C.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
D.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1)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2)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3)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4)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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