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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同抗辩的区别

来源: 考呀呀网校 | 2020-07-06 13:01:35
题目:甲、乙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甲将自己取得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乙,以支付货款。甲在汇票的背书栏记载“若乙不按期履行交货义务,则不享有票据权利”,乙又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丙。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该背书行为为附条件的背书,背书的效力待定
B.乙在未履行交货义务时,不得主张票据权利
C.背书上所附条件不产生汇票上的效力,乙无论交货与否均取得票据权利
D.无论乙是否履行交货义务,汇票背书转让后,丙均取得票据权利
正确答案:C,D
【知识点】汇票的背书
答案解析 :
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背书有效,乙无论交货与否均取得票据权利,乙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后,丙取得票据权利。
提问: 同抗辩的区别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券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像这道题,如果乙不按期履行义务,甲作为直接债务人不能抗辩吗?如果此推论正确,答案应选BD。
回答:
①背书附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如果条件生效,背书无效,乙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但实际上,乙是取得了票据权利的,所以所附的条件是无效的。)
②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这个抗辩,是基于合同的约定,而不是票据上所附的条件。甲对乙的抗辩,是基于乙的违约,因为乙未履行交货义务,所以甲可以此为由拒绝履行票据上的债务。
③我们再看选项B,乙在未履行交货义务时,不得主张票据权利。这里正确的是可以主张票据权利,但是甲可以拒绝。而不是不得主张。因为是否拒绝看甲。乙如果主张了,甲觉的乙可怜就不抗辩了,把钱给了也是可以的。 所以不是不得主张。正确答案是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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