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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强化考点:企业增资

来源: 考呀呀网校 | 2020-04-18 14: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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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增资
(二)企业资产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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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法》科目第八章相关法律制度第三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制度
【知识点】:企业增资;企业资产转让

第三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制度

企业增资

1.审批
(1)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增资行为。其中,因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国家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增资行为。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增资行为,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3)增资企业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2.信息披露
企业增资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对外披露信息公开征集投资方,时间不得少于40个工作日。
3.非公开增资
(1)以下情形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
①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者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与增资;
②因国家出资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者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国家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增资。
(2)以下情形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
①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者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
②企业债权转为股权;
③企业原股东增资。

  企业资产转让

1.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2.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者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
3.转让方应当根据转让标的情况合理确定转让底价和转让信息公告期:
(1)转让底价高于100万元、低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
(2)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
4.资产转让价款原则上一次性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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