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合同解除 (1)约定解除(双方) ①合同条款约定解除权(事先) ②协商解除(事后) (2)法定解除(单方)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预期违约)。 ③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④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解除权的程序: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4)合同解除的效力 ①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②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③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2、债务相互抵销 (1)法定抵销 ①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 ②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③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2)不能抵销的债务 ①按合同性质不能抵销; ②按照约定应当向第三人给付的债务; ③因故意实施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 ④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其他情形。如法律禁止扣押和强制执行的债务。 3、提存 (1)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情形 ①“债权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②“债权人”下落不明; ③“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通知义务 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3)提存的法律效力 ①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②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③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4)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大家会遇到很多的问题,遇到问题解决问题,你收获的就会比别人更多!同学们把握好时间努力学习吧,争取早日拿到中级会计师证书!考呀呀
官方微信号
考呀呀APP
在线做题
微信扫一扫
加老师微信,备注领资料,免费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