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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_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来源: 考呀呀网校 | 2020-04-17 12:3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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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
债务相互抵销
提存
【所属章节】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合同解除
(1)约定解除(双方)
①合同条款约定解除权(事先)
②协商解除(事后)
(2)法定解除(单方)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预期违约)。
③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④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解除权的程序: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4)合同解除的效力
①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②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③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2、债务相互抵销
(1)法定抵销
①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
②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③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2)不能抵销的债务
①按合同性质不能抵销;
②按照约定应当向第三人给付的债务;
③因故意实施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
④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其他情形。如法律禁止扣押和强制执行的债务。
3、提存
(1)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情形
①“债权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②“债权人”下落不明;
③“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通知义务
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3)提存的法律效力
①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②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③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4)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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