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1、重大误解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显失公平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胁迫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欺诈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科目 |
老师 |
备注 |
初级会计职称-1 |
欣欣王老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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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2 |
欣欣王老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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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3 |
大王老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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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4 |
欣欣王老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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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5 |
欣欣王老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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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1 |
蒲公英老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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