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渊源
1.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3.法规 (1)行政法规:国务院 (2)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4.规章 (1)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2)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7.国际条约、协定 【解释】(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2)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合同的效力
1.无效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3.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特征 (1)该合同在被撤销之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2)该合同的撤销应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己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主动干预。 【解释】(1)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撤销权;(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撤销权。 (3)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或者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此时,该合同应按有效合同去履行。 (4)该合同被撤销后,视同无效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无效。 4.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 (1)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2)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解释1】(1)所附的条件可能成立也可能不成立(如孙某结婚之日);(2)所附的期限可以是未来一个确定的日期(如8月8日),也可以是一个不确定的日期(如孙某死亡之日),但无论是不是一个确定的期限,必然会到来。 【解释2】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已经成就;当事人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科目 | 老师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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