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是公司成立、存续不可或缺的条件,可以为自然人,也可以为法人。今天,我们给大家讲讲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这个知识点,一起来学习下吧:
(1)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签订的股份代持协议受《合同法》的保护。
①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无效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②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实际出资人想终止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协议转为正式股东,属于公司股东对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须受到公司法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限制。
(3)名义股东擅自处置股份遵循善意取得制度。
如果受让方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受让方取得股权。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债权人主张名义股东未尽出资义务,按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处理。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名义股东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冒名股东—谁冒名谁承担。
①如果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②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就是“公司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的介绍,大家都明白了吗?更多中级会计干货知识,请关注考呀呀中级会计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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