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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知识点:第五章第七节

来源: 考呀呀网校 | 2021-02-28 01:24:09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概念

是指依法生效的合同,因具备法定情形和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合同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债权人不再享有合同权利,债务人也不必再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当事人双方终止合同关系,合同的效力随之消灭。

二、终止的具体情形

(一)履行终止

1、一般履行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全面履行。

2、特殊履行

(1)当事人约定的第三人按照合同内容履行,产生债务消灭的后果。

(2)债权人同意以他种给付代替合同原定给付。

(3)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接受履行。

(二)合同解除终止

1、概念

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或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提前终止合同效力。

合同解除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况。

2、约定解除。

(1)协商解除,指合同生效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以解除合同为目的,经协商一致,订立一个解除原来合同的协议,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2)约定解除权,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某种情况,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3、法定解除。

是指在合同成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时,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消灭。情形包括: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况有:自然灾害、战争、社会异常事件、政府行为。

(2)因预期违约解除合同。

即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其他违约行为主要包括:完全不履行合同、履行质量与约定严重不符、部分履行合同等。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因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合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也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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