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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一章考点:仲裁的基本原则

来源: 考呀呀网校 | 2021-01-28 15:33:16

经济仲裁——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考呀呀会计网校提供仲裁的基本原则)

(1)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首先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组织不予受理。

(2)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仲裁机构及仲裁员。

(3)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请求。

(4)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予调解。

2、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裁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是,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原仲裁协议失效),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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