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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加计扣除

来源: 考呀呀网校 | 2021-01-05 16: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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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计扣除

二、加速折旧

三、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四、抵免应纳税额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法》科目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抵免应纳税额

加计扣除

1.研究开发费用

(1)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2)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解释】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者租赁费,允许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对既用于研发活动,又用于日常生产的常规性检测,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2.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按照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数量,在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相关链接】自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居民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加速折旧

1.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2.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定折旧年限的60%。

3.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而非应纳所得税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抵免应纳税额

1.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而非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2.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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