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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的分包
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隐蔽工程
【所属章节】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1、建筑工程的分包
(1)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2)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全部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变相转包)
(4)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5)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2、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隐蔽工程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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