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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退回的初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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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收入
【知识点】无需退回的初始费
无需退回的初始费
1.企业在合同开始日(或接近合同开始日)向客户收取的无需退回的初始费(如俱乐部的入会费、接驳费、初装费等)应当计入交易价格。
2.企业收取该初始费的,应当评估该初始费是否与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相关:
与向客户转让已 承诺的商品相关 |
该商品构成 单项履约义务 |
企业应当在转让该商品时,按照分摊至该商品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 |
该商品不构成 单项履约义务 |
企业应当在包含该商品的单项履约义务履行时,按照分摊至该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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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向客户转让已 承诺的商品不相关 |
该初始费应当作为未来将转让商品的预收款,在未来转让该商品时确认为收入 |
3.在合同开始(或邻近合同开始)日,企业通常必须开展一些初始活动,为履行合同进行准备,如一些行政管理性质的准备工作,这些活动虽然与履行合同有关,但并没有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因此,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即使企业向客户收取的无须退还的初始费与这些初始活动有关(例如,企业为了补偿开展这些活动所发生的成本而向客户收取初始费),也不应在这些活动完成时将该初始费确认为收入,而是应当将该初始费作为未来将转让商品的预收款,在未来转让该商品时确认为收入。
4.企业为履行合同开展初始活动,但这些活动本身并没有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的,企业为开展这些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本章有关合同履约成本的相关规定确认为一项资产或计入当期损益,并且企业在确定履约进度时,也不应当考虑这些成本,这是因为这些成本并不反映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的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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