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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_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来源: 考呀呀网校 | 2020-11-24 17: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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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

【所属章节】

第八章相关法律制度

【知识点】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

1、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

(1)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2)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有法律效力。

2、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

(1)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相关链接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链接2】经发包人同意,建设工程合同的总承包人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相关链接1】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相关链接2】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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