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资产损失的税务处理该如何理解?
【回答】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件】。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资产损失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举例:
(1)追补在发生年度扣除损失时,出现了多缴税款
发现2014年实际资产损失200万元未在税前扣除,假如2014年已纳企业所得税80万元,2014年相当于多缴纳企业所得税=200×25%=50(万元),则这50万元可以在2015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假设2015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为100万元,那么抵扣了这2014年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后,2015年还是多缴纳了50万元的税款;可以递延到扣除,假设应纳税款是120万元,那么实际缴纳70万元即可。
(2)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
发现2014年实际资产损失200万元未在税前扣除,假如2014年已纳企业所得税40万元,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60万元,也就是经过追补确认后,2014年企业出现亏损40万元,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那么先用2014年的所得弥补2013年的亏损,弥补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为40万元。然后2014年多缴纳的40万元和2015年多缴纳的10万元(40×25%)企业所得税款,在抵扣,抵扣不完的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款中抵扣或申请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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