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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制度_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来源: 考呀呀网校 | 2020-10-16 06:55:15
【内容导航】
代理概述
代理权的滥用
无权代理
代理关系终止的情形
【所属章节】
第一章 总论
【知识点】代理制度
代理制度
一、代理概述
1.并非所有民事法律行为均适用代理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如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2.代理的特征
二、代理权的滥用
1.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代理权的滥用的具体情形
(1)自己代理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2)双方代理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3)恶意串通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无权代理
(一)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提示】“有理由相信”:
(1)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2)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二)无权代理
1.行为效力待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2.拒绝追认,行为无效
相对人(不论是否善意)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被撤销,行为无效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四、代理关系终止的情形
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
原因消失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被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出事”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死亡
作为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法定代理不适用于法人、非法人组织)
被代理人“出事” 被代理人死亡 (被代理人死亡对法定代理而言,属于“原因消失”,当然导致终止)
(不一定导致终止)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法定代理不适用于法人、非法人组织)
(不一定导致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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