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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的组织规则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法》科目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
【知识点】商业银行的组织规则
(3)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3.商业银行的接管(P126)
(1)接管的条件
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2)接管的效果
①接管组织对商业银行依法实施接管,实质是终止被接管商业银行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对银行行使的经营管理权,被接管银行的法律主体资格并不因接管而丧失。
②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3)接管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组织实施。
(4)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5)接管终止的情形
①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
②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
③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被依法宣告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