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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有哪些

来源: 考呀呀网校 | 2020-09-04 07:21:11
审判监督程序
(1)决定再审
①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而非由院长直接拍板决定再审)。
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2)申请再审
①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3)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①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②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③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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