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错点31】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易错点3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税收优惠
【详细解析】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易错点33】营改增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的税收优惠
【详细解析】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易错点34】消费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组价公式
【详细解析】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l-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易错点35】零售“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零售其他消费品不缴纳消费税。金银首饰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不包含镀金、镀银首饰。
【易错点36】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易错点37】卷烟除了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外,批发环节再征收一次。
【易错点38】进口环节消费税组价公式
【详细解析】
1.实行比例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2.实行定额税率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3.实行复合计征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易错点39】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
【详细解析】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易错点40】采取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易错点4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时间
【详细解析】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易错点42】租金收入的确认
【详细解析】1.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2.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易错点43】不征税收入
【详细解析】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易错点44】三费扣除标准
【详细解析】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自2018年1月1日起,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易错点45】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
【详细解析】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易错点46】公益性捐赠支出的审核
【详细解析】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所得税前不得扣除,应作纳税调增处理。
【易错点47】扶贫捐赠支出的理解
【详细解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全额)
【易错点48】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的税收优惠
【详细解析】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易错点49】居民企业的所得税税率
【详细解析】适用税率:25%,优惠税率:如,高新技术企业15%、小型微利企业20%等。
【易错点50】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的税收优惠
【详细解析】1.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待遇。3.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科目 | 老师 | 日期 | 时间 | 备注 |
初级 | 杨子老师 | 11月15日 | 20:00-21:30 | 预约直播 |
中级 | 淼淼老师 | 11月15日 | 20:00-21:00 | 预约直播 |
税法 | 斌哥 | 11月15日 | 17:30-21:00 | 预约直播 |
中级 | 冰冰老师 | 11月14日 | 20:00-21:30 | 预约直播 |
经济法 | 方舟老师 | 11月14日 | 20:00-21:30 | 预约直播 |
初级 | 淼淼老师 | 11月14日 | 20:00-21:00 | 预约直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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