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行政复议的审理】
(一)审理依据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
(二)审理程序
1.一般规定
项目 | 具体规定 |
审理案件组成人员 | ≥2人 |
审理方式 | ①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②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
听证审理 | 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
证据 | ①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②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过程中取得的有关材料,不得作为支持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
查阅资料 |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法律未禁止申请人将该项权利委托代理人行使 |
2.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1)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
(2)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停止执行:
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3.复议申请的撤回
说明:因税务师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考呀呀会计资讯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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