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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点_行政诉讼被告

来源: 考呀呀网校 | 2019-11-05 14:14:34

备考2019税务师的考生们,征服畏惧、建立自信的有效方法就是去做你害怕的事情,担心自己不能顺利通过考试,就应该积极主动地做一些税务师习题,直至你获得足够的经验。

【考点:行政诉讼被告】

1.行政诉讼被告只能是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成为行政诉讼被告。

行政主体

【提示】

变更(被告错)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2019年新增)
追加(被告漏)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2019年新增)

2.被告资格确定的具体规则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谁行为,谁被告)

(2)当事人不服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总结】

(3)经复议的案件

复议决定被告资格备注
复议维持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维持”: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
复议改变“复议机关”是被告“改变”: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确认原行政行为无效以及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者除外)
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复议不作为)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记忆口诀】复议维持共同告、复议改变复议告、复议不为选择告。

【提示1】

【提示2】行政复议决定既有维持原行政行为内容,又有改变原行政行为内容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内容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2019年新增)

(4)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机构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谁主体,谁被告)

①行政机关组建并被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即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②由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该组织为被告

③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种类越权)

④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幅度越权)

(5)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谁主体,谁被告)

①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②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6)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

(7)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

(12)行政许可案件

情形被告
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提起诉讼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为被告
依法须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当事人对批准或者不批准行为不服一并提起诉讼上级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上级+下级)
依法须经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初步审查并上报,当事人对不予初步审查或者不予上报不服提起诉讼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为被告
行政机关依法统一办理行政许可的,当事人对行政许可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以对当事人作出具有实质影响的不利行为的机关为被告

【记忆技巧】

说明:由于每年税务师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考呀呀会计资讯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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