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考2019税务师的考生们,征服畏惧、建立自信的有效方法就是去做你害怕的事情,担心自己不能顺利通过考试,就应该积极主动地做一些税务师习题,直至你获得足够的经验。
【考点:行政诉讼被告】
1.行政诉讼被告只能是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成为行政诉讼被告。
【提示】
变更(被告错) |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2019年新增) |
追加(被告漏) |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2019年新增) |
2.被告资格确定的具体规则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谁行为,谁被告)
(2)当事人不服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总结】
(3)经复议的案件
复议决定 | 被告资格 | 备注 |
复议维持 |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 “维持”: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 |
复议改变 | “复议机关”是被告 | “改变”: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确认原行政行为无效以及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者除外) |
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复议不作为) | 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 —— |
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
【记忆口诀】复议维持共同告、复议改变复议告、复议不为选择告。
【提示1】
【提示2】行政复议决定既有维持原行政行为内容,又有改变原行政行为内容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内容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2019年新增)
(4)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机构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谁主体,谁被告)
①行政机关组建并被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即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②由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该组织为被告。
③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种类越权)。
④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幅度越权)。
(5)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谁主体,谁被告)
①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②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6)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
(7)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12)行政许可案件
情形 | 被告 |
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提起诉讼 | 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为被告 |
依法须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当事人对批准或者不批准行为不服一并提起诉讼 | 上级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上级+下级) |
依法须经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初步审查并上报,当事人对不予初步审查或者不予上报不服提起诉讼 | 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为被告 |
行政机关依法统一办理行政许可的,当事人对行政许可行为不服提起诉讼 | 以对当事人作出具有实质影响的不利行为的机关为被告 |
【记忆技巧】
说明:由于每年税务师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考呀呀会计资讯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科目 | 老师 | 日期 | 时间 | 备注 |
注会 | 观鱼客老师 | 11月6日 | 20:00-21:00 | 预约直播 |
初级 | 天河老师 | 11月6日 | 20:00-21:00 | 预约直播 |
税务师 | 蛋丝儿老师 | 11月6日 | 20:00-22:00 | 预约直播 |
经济法 | 方舟老师 | 11月7日 | 17:30-21:00 | 预约直播 |
税务师 | 淼淼老师 | 11月7日 | 20:00-22:00 | 预约直播 |
税法 | 斌哥 | 11月8日 | 17:30-21:00 | 预约直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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