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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高频考点_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

来源: 考呀呀网校 | 2019-11-05 14:04:12

距离2019年的税务师考试越来越近,让我们把握住宝贵的备考时间,一起来巩固一下《涉税服务实务》中有关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的考点知识吧!

【考点: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

一、关联申报

1.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1)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2)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3)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4)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5)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6)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7)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8)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上述第(1)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2.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

(2)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专利、商标、客户名单、营销渠道、牌号、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

(3)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解和担保以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

(4)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的提供。

【提示】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包括《关联关系表》《关联交易汇总表》《购销表》《劳务表》《无形资产表》《固定资产表》《融通资金表》《对外投资情况表》和《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

二、同期资料管理

企业应按纳税年度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同期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结构

(二)生产经营情况

(三)关联交易情况

(四)可比性分析

(五)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

三、转让定价方法

企业发生关联交易以及税务机关审核、评估关联交易均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选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四、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

税务机关有权依据《税务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税务检查的规定,确定调查企业,进行转让定价调查、调整。被调查企业必须据实报告其关联交易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

【提示】转让定价调查应重点选择以下企业:

(1)关联交易数额较大或类型较多的企业。

(2)长期亏损、微利或跳跃性盈利的企业。

(3)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的企业。

(4)利润水平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明显不相匹配的企业。

(5)与避税港关联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

(6)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

(7)其他明显违背独立交易原则的企业。

五、预约定价安排管理

企业可以依据规定,与税务机关就企业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达成预约定价安排。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与执行通常经过预备会谈、正式申请、审核评估、磋商、签订安排和监控执行6个阶段。预约定价安排包括单边、双边和多边三种类型。预约定价安排应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的税务机关受理。

【提示】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1.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依法履行关联申报义务。

3.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

六、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应符合相关规定。

七、受控外国企业管理

1.受控外国企业,是指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统称中国居民股东,包括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和中国居民个人股东)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12.5%的国家(地区),并非出于合理经营需要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外国企业。

【提示】(1)上述所称控制,是指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构成实质控制。其中,股份控制是指由中国居民股东在纳税年度任何一天单层直接或多层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

(2)中国居民股东多层间接持有股份按各层持股比例计算,中间层持有股份超过50%的,按100%计算。

2.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应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提供对外投资信息,附送《对外投资情况表》。税务机关应汇总、审核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申报的对外投资信息,向受控外国企业的中国居民企业股东送达《受控外国企业中国居民股东确认通知书》。

符合条件,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的视同受控外国企业股息分配的所得,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所得=视同股息分配额×实际持股天数÷受控外国企业纳税年度天数×股东持股比例

八、资本弱化管理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间接关联债权投资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利息性质的费用。

九、一般反避税管理

税务机关可对存在以下避税安排的企业,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

(1)滥用税收优惠;

(2)滥用税收协定;

(3)滥用公司组织形式;

(4)利用避税港避税;

(5)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十、相应调整及国际磋商

关联交易一方被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整的,应允许另一方做相应调整,以消除双重征税。相应调整涉及税收协定国家(地区)关联方的,经企业申请,国家税务总局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根据税收协定有关相互协商程序的规定开展磋商谈判。

十一、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对201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补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按日加收利息。

说明:因税务师每年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考呀呀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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