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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税务师《税法一》高频考点_资源税概述、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来源: 考呀呀网校 | 2019-10-24 14:03:34

备考2019税务师考试的考生们,每天积累知识,每天都有新的进步,一直坚持到考试来临的那一天,你就会有很多的收获,下面是税务师《税法一》科目的高频考点内容,一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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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概述、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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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五章-资源税

【知识点】资源税概述、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资源税概述、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资源税概述

资源税是以部分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对在我国境内(包括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产品销售额或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2018年12月23日,资源税法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这意味着资源税暂行条例将上升为法律。(2019年新增)

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人

1.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解释1】资源税强调应税矿产品在境内开采或生产,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有“进口不征、出口不退”的计税规则。

【解释2】资源税由开采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单一环节缴纳。

2.水资源税试点:自2016年7月1日起,河北省纳入水资源税试点。2017年12月1日起,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除规定情形外,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

3.开采海洋、陆上油气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自营油气田,自2011年11月1日起新签订的合同缴纳资源税,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

二、扣缴义务人

1.收购未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单位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

【解释】其他单位包括非矿山企业、单位等。

2.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税率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其他收购单位购未税矿产品的,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税率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备考2019税务师考试的考生们,资源税的概述、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的相关内容就到这里了,考生们学会了吗?在学习知识之后,大家可以通过做练习来检测自己的学习成果,巩固知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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