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行为
从静态上讲,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出来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 1.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 (1)对象的普遍性:其行为对象是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 (3)准立法性(针对行政立法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4)不可诉性: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直接”对象。 2.行政立法行为 有权行政机关依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并颁布有关行政管理事项普遍适用的规则的活动,包括“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 3.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主要指行政机关针对广泛的、不特定的人或事制定效力级次在行政法规、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征收 (1)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依法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方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单方)具体行政行为。 如资源费的征收、税收、排污费的征收。 (2)行政征收的实施必须以相对方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 2.行政确认 (1)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2)根据对象不同,可分为: 对身份:户籍登记、颁发身份证 对能力或资格: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事实: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对法律关系:结婚、收养登记 对权利归属:不动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的形式主要包括:认定、认可、证明、登记、批准、鉴证、行政鉴定。 (3)行政确认是要式行政行为:必须是书面形式 是羁束行政行为:不能自由裁量 有些依申请作出:如房屋出租登记备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有些依职权作出: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火灾事故责任认定 3.行政监督 (1)主体:享有行政监督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对象: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性质:一种依职权的、单方的、相对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 (4)常见的方法:检查、审查、勘验、鉴定等。 4.行政给付 (1)行政给付,是指行政主体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或其他特殊情况下(“对象特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利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给付的形式有:发放退休金、退职金、失业救济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安置、补助、抚恤、优待、救灾扶贫等。 5.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是指法律授权的“特定行政主体”依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权利归属或者侵权损害纠纷(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就各方责任的承担作出裁断的具体行政行为。 如专利权许可使用费纠纷的裁决、房屋拆迁补偿纠纷的裁决等。行政裁决的特征 | ||
1 | 主体 | 是法律授权的特定行政机关 |
公安机关对公民之间实施人身侵害的治安管理处罚案件没有赔偿数额的裁决权,只有调解权 | ||
2 | 对象 | 是特定的(与行政管理事项密切联系的)民事纠纷 |
3 | 效力 | 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裁判权的活动,具有法律权威性 |
4 | 性质 | 是具体行政行为,可复议可诉讼 |
考呀呀
官方微信号
考呀呀APP
在线做题
微信扫一扫
加老师微信,备注领资料,免费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