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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动产(原则上登记生效)
(二)动产(原则上交付生
效)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七章30讲
【知识点】基于法律行为(有权处分)的物权变动
(一)不动产(原则上登记生效)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提示1】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提示2】登记对抗:(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对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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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公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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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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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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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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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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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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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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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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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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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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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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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单选题】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其产生的效果是( )。(2013年)
A.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B.合同无效
C.合同待生效
D.合同可撤销
【答案】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