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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税法二》考点:法律行为的效力样态

来源: 考呀呀网校 | 2020-04-19 04:34:38

税务师考试备考大幕已经开启!当前已经进入预习备考期,为帮助考生们培养更好的学习规律,考呀呀小编为您提供《税法二》知识点,考生成为考呀呀学员后可以查看全部知识点内容。

法律行为的效力样态

1.无效法律行为
(1)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
(2)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且未获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行为;
(3)受欺诈、受胁迫所实施的,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法律行为;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法律行为。
2.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受诈欺所为的,未损害国家利益的法律行为;
(2)受胁迫所为的,未损害国家利益的法律行为;
(3)危难被乘的法律行为;
(4)重大错误的法律行为(包含重大误解法律行为);
(5)显失公平的法律行为。
【解释1】可撤销法律行为在被撤销前为生效法律行为。
【解释2】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该期间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3.效力未定法律行为
(1)无权处分;
(2)狭义无权代理;
(3)债务承担;
(4)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待追认行为。
【例题·多选题】根据法律规定,下列行为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有(  )。
A.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订立的合同
B.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
C.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D.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E.处分权欠缺的民事行为
【答案】BC
【解析】(1)选项A:属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2)选项D: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3)选项E:处分权欠缺的物权行为效力未定,但合同效力不受该因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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