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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税务师《税法二》高频考点_减免税优惠

来源: 考呀呀网校 | 2019-09-26 14:19:05

税务师考试备考之路是一条漫长的路,只有不断进取才能不断进步,一步一步走向成功的终点,今天考呀呀来跟大家一起分享《税法二》高频考点_减免税优惠的知识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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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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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二》第二章-个人所得税

【知识点】减免税优惠

减免税优惠

一、免税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奖金。(级别)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

4.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特殊津贴)

5.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6.保险赔款。

7.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8.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注意】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9.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10.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减税项目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解释】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才适用减税规定。

2.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三、暂免征税项目

1.超国民待遇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5)符合条件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3.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4.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5.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6.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7.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均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8.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以及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9.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所得,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0.生育妇女取得符合规定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税。

11.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总结:

高频考点要点
纳税人居民/非居民:住所/居住时间+居住天数/工作天数
所得来源地常规业务(境内)+工薪(归属)+董事费/稿酬(境内负担)
应纳税所得额常规:收入-扣除(定额/定率/核算/无)+特殊:捐赠:全额/限额
税收优惠免征(11)+暂免(11)

备考税务师考试的考生们,不要向困难和挫折屈服,应该更加积极大胆地接受挑战,勇敢地战胜困难和挫折,为自己争取税务师考试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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