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税优惠
一、 免征项目
1.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奖金。(级别)
2.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特殊津贴)
4.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 保险赔款。
6. 军人的转业安置费、复员费。
二、 减税项目
1.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 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 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才适用减税规定。
减税项目的减征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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