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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点: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来源: 考呀呀网校 | 2021-05-15 16:2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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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义务

(二)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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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第六章第23讲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

【知识点】: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熟悉)(P122)

(一)民事义务

1.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2.专属义务与非专属义务;

3.主义务与从义务;

4.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二)民事责任

1.民事责任的特征

《民法总则》第176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其特征有:

(1)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

(2)民事责任具有直接救济性;

(3)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

2.民事责任的类型

(1)依民事责任的产生原因,可分为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与其他民事责任(如缔约过失责任)。

(2)依民事责任的内容,可分为财产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与非财产责任(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3)依责任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可分为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

①《民法总则》第177条:2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②《民法总则》第178条

(A)2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B)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C)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4)依责任的构成要件和举证方式,可分为过失(错)责任、推定过失(错)责任、无过失(错)责任。

①过失责任:加害人的过失须由受害人举证证明;

②推定过失责任:加害人须自证无过失方能免责;

③无过失责任:免除了受害人对加害人过失的举证责任,同时加害人也不得以自证无过失而免责。

(5)依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可分为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

①有限责任:出资人仅以其出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②无限责任:出资人以其包括出资财产在内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提示】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是针对“出资人责任”所作的分类,因此,“公司对自己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无限责任”等类似表述均是错误的。

3.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

4.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新增)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2)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3)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4)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5)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见义勇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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