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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先的规定_《涉税服务实务》高频考点

来源: 考呀呀网校 | 2021-05-16 22: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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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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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实务》第二章-税务管理概述

【知识点】税收优先的规定

税收优先的规定

(1)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

【例题】A公司欠税500万元,同时还欠B银行借款500万元,A公司当时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一处厂房。假定厂房拍卖价格为800万元,税务机关优先受偿500万元,B银行只能收回300万元。

【例题】A公司年初以价值800万元的厂房作抵押向B银行借款500万元,年中欠税500万元,年末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所欠借款及税款。这种情况,假定厂房拍卖价格为800万元,银行优先受偿500万元,税务机关只能收回300万元的税款。

【例题】A公司已欠税500万元,年初以一处厂房作抵押向B银行借款500万元,年末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所欠借款及税款。这种情况,由于厂房抵押时已欠税在先,假定厂房拍卖价款800万元,税务机关优先受偿500万元,银行只能收回300万元。

(2)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行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4)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要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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