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特征
归纳:(1)无中生有;(2)有中不实;(3)借花献佛。
税务机关针对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惩处。
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善意取得和非善意取得之分。
2.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特征
购货方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应同时具备如下特征: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3.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的处理
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对购货方应作如下处理:
(1)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
(2)取得的虚开专用发票应按有关法规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3)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4)因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其已抵扣税款的,不再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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