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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经营信息报告_《涉税服务实务》高频考点

来源: 考呀呀网校 | 2021-03-03 02: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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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经营信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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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实务》第四章-税务登记代理

【知识点】跨区域经营信息报告

跨区域经营信息报告

【新增】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1.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省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2.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3.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4.实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信息电子化。跨区域报验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税务机关之间传递,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之间,经营地的税务机关之间均要实时共享相关信息。

5.跨区域涉税事项由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

纳税人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

6.纳税人在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后,应当及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相应的税费。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的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7.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要设置专岗,负责接收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反馈信息,及时以适当方式告知纳税人,并适时对纳税人已抵减税款、在经营地已预缴税款和应预缴税款进行分析、比对,发现疑点的,及时推送至风险管理部门或者稽查部门组织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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