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是指在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变化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态变化、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股东会决定。因此,公司合并应当采取书面合同的形式,合并合同的生效条件之一是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以书面决议的形式同意合并。
(一)企业法定形式变更,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和组织形式的简单变更,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其他重组除外。
(二)债务重组,是指债务人出现财务困难,债权人按照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法院裁定,对债务人的债务进行让步。
(三)股权收购,是指企业(以下简称被收购企业)为控制被收购企业而购买另一企业(以下简称被收购企业)股权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结合。
(四)资产收购,是指一个企业(以下简称受让方)购买另一个企业(以下简称转让企业)的实质性经营资产的交易。受让方以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结合的形式支付对价。
(五)合并,是指一个或者多个企业(以下简称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个现有的或者新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被合并企业),由被合并企业的股东交换被合并企业的股权或者非股权报酬,实现两个以上企业的合法合并。
(六)分立,是指企业(以下简称分立企业)将其部分或者全部资产转让给现有的或者新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分立企业),由分立企业的股东交换分立企业的股权或者非股权报酬,从而实现企业的合法分立。"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改制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改制业务,是指《通知》第九条规定的企业法定形式变更、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各种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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